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3执38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3)鲁0213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13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