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79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5元(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77.5元,由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