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保字第25号

申请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伊春宏伟分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伊春宏伟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伊春宏伟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执行员*佳誉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