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1号。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766.5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涂 睿
书 记 员 王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