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4988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55号。
负责人:廖玉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23号7栋5楼1号。
法定代表人:梁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