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5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丽,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梁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广都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馥铭,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至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6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钰  冰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陈  书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丽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