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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47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3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桐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陇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庐**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