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雍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3615775Q。

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259含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