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民初1079号之二
原告: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雍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3615775Q(1-1)。
法定代表人:戴德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萍,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法定代表人:范毓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良,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旭东
审 判 员 汪 庆
审 判 员 朱海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尚昆
书 记 员 江宇航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