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阳光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科海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鸠民一初字第00737号
原告: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武咸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科海图书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久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科海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原告芜湖市二坝镇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