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余庆县名发石材加工店、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余庆县名发石材加工店,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明星村赵家沟小区。
经营者:杨秀明,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好吃街2号小区6栋。
法定代表人:田国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市余庆县名发石材加工店申请执行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铺装施工费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24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9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十套,申、执双方于2020年6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