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黔0329执恢235号
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余庆县水务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9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水务局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水土保持补偿费471258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部分的滞纳金332943.78元、罚款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0942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余庆县人民法院
账号:62×××0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