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余庆县自然资源局、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白泥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威,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子营街道西部新城好吃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田国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土地出让金1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970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执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多次启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在本案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标的达500余万元),其名下银行账户、房屋已在本院在先办理的其他执行案件中冻结、查封。本案本院已以180万元为限于2020年9月4日向***林业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要求***林业局在180万元范围内对应支付给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进行冻结,具备划拨条件时由***林业局划拨支付到本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局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和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29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