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陆,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好吃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田国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陆申请执行余庆大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苗木款581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26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在执行中,申、执双方于2020年12月8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完毕本案(在2020年12月10日前履行10000元、余款48776元在2021年2月9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