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4359号
起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E(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西通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通信公司)支付货款249966元;2.判令广西通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966元;(按合同7.3计算,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西通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3日,广西通信公司向起诉人购买《智慧农业展示中心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起诉人负责完成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移交、培训以及相关其他工作。合同签署后,起诉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年底,合同中的项目已通过广西通信公司的初步验收以及培训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广西通信公司应支付项目进度款149799.6元。其后项目全部完成后,广西通信公司不履行终验验收义务、不支付货款,至今共计拖欠合同款249666元,故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起诉人与广西通信公司签订《智慧天峨智慧农业项目软件采购合同》,约定广西通信公司向起诉人购买“智慧农业展示中心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起诉人负责开发设计、移交、培训及其他相关服务等工作,享有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或著作权。据此可知,起诉人与广西通信公司之间形成了计算机软件开发、著作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而计算机软件开发、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受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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