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32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组织机构代码:67387196X。

法定代表人陈渝阳。

被执行人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信江路**教科局办公室构代码:458356690。

法定代表人冯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0105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9096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4720元、诉讼费7522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苏市农业农村局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3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影

审判员 吴 煜

审判员 樊笑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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