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773号

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渝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华,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肃王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程中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两原告)与被告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6元,由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