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773号
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渝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华,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肃王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程中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两原告)与被告西充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6元,由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