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4256号 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387196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2869142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