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3民初59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