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东大街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R67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2层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46926N。
法定代表人:**。
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以六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六元七角为限。后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被冻结。后因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以六十一万四千六百八十六元七角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