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91号 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河漕村东大街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R67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2层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4692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以154255.65元为限,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单号XXXXX)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54255.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以十五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元六角五分角为限。 案件申请费一千二百九十一元二角八分,由申请人北京庆风长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