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935号
原告:北京瑞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西半部三层北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海霞,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6层1915。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
原告北京瑞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瑞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