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4082号
原告:日照天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RGDH9U。
法定代表人:陈为亭,经理。
被告: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院**楼**1915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72956407。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经理。
原告日照天成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天成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日照天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钊守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丛蕙
书 记 员 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