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258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儒国,黑龙江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卓,男,中国能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岭,男,中国能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5号(投资创业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宇,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良龙,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6层1915。
法定代表人:李绍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能源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给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计3440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 靳来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