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34执7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01日生,山西省汾西县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道融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20)晋1034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62146800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