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1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建投远大建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产业园区远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山西建投远大建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建投远大建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相关事项已经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已处理完毕,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建投远大建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建投远大建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