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404号
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工业新区新区七路以北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章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陕西大厦10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柳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柳程,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
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程、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柳程、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程、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