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40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工业新区七路以北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马章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陕西大厦10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柳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柳程,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

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程、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柳程、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23日,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柳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柳程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嘉特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柳程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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