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110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蒋增亮,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2017年4月11日,本院收到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河北三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衡开国土资罚字(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宫卫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江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