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731号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919号。
负责人:杨宁,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民园胡同3号3栋2单元6-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马屯镇流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彦硕,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建东,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张玮,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郑彦硕,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王洋,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荣兴岭,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焦飞,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张永虎,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郭海潮,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与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东、张玮、郑彦硕、王洋、荣兴岭、焦飞、张永虎、**、郭海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东、张玮、郑彦硕、王洋、荣兴岭、焦飞、张永虎、**、郭海潮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5257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东、张玮、郑彦硕、王洋、荣兴岭、焦飞、张永虎、**、郭海潮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5257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