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7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919号。
负责人:杨宁,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民园胡同3号3栋2单元6-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马屯镇流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彦硕,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建东,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张玮,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郑彦硕,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王洋,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荣兴岭,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焦飞,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申请人:张永虎,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郭海潮,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与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东、张玮、郑彦硕、王洋、荣兴岭、焦飞、张永虎、**、郭海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102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东、张玮、郑彦硕、王洋、荣兴岭、焦飞、张永虎、**、郭海潮名下价值10152576.2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欣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高建东、张玮、郑彦硕、王洋、荣兴岭、焦飞、张永虎、**、郭海潮名下价值10152576.25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