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民委良上新寨小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519。
被告:江门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AG4G8K。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9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93.05元。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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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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