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979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玮,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八期(青龙山大街以北、二道河大街以南)27#-107。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