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4567号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6号楼5层501室65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八期(青龙山大街以北、二道河大街以南)27#-107。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