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1889号 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210号3楼3号附21-07-002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WMEJ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八期(青龙山大街以北、二道河大街以南)27#-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328982327N。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音之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民陪审员      覃   柱 人民陪审员      卢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美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