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8777号 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八期(青龙山大街以北、二道河大街以南)27#-107。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