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1853号
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八期(青龙山大街以北、二道河大街以南)27#-107。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众鑫鼎盛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