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滦鑫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1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民执字第687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市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北民初字第11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
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