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23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江花小区4号楼一层南侧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RW0EXB。
法定代表人:刘林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时代购物广场245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7TUNH4X。
法定代表人: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找住房公积金、车辆、不动产、银行账户财产。2022年6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54025元,截至2022年6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5402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尧 蕾
审判员 邝小玉
审判员 李建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