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02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金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仙鹤路777号10幢2-2-1。
法定代表人:傅小林。
被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大道东段159、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军。
申请执行人达州金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达州金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14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