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昌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昌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某某、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702民初1***0号之一
原告:达州市昌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达州市昌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签订的《边坡治理施工(劳务)合同》;2.判决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劳务费3256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代(垫)付款25******.00元,并从至2015年2月20日起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四被告支付违约金517100.00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公司)承建西南职教园区安置房工程,被告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项目业主。重庆公司承包后设立西南职教园一工区。该工区将安置房西侧边坡治理工程承包给他人,后发生纠纷。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西南职教园一工区签订《边坡治理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加盖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公章,工程技术工程师***签字。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西南职教园一期安置房东边西侧边坡治理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行拆除了他人的相关设施,代付了25******.00元相关费用。在被告方的施工员***、***的安排、指挥、管理下进场作业。双方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1月26日、6月5日分三次进行验收,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边坡交付使用,至今无质量问题,应收劳务费5171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915000元,下欠3256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拒付。同时,原告代被告垫付了相关费用25******元,被告也未偿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涉项目共同出资方中邺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以案涉《边坡治理施工(劳务)合同》,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技术总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为由,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报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达通公(*)立字(2016)319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现该案正在侦查中。
本院认为,因案涉《边坡治理施工(劳务)合同》中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西南职园一工区技术总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其行为认定涉及案涉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的效力、合同价格、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达州市昌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