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终24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红,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尤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