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尤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