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5财保140号
申请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新区中原电气谷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
被申请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
申请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铁西支行账号为17×××83的278.1149万元账户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编号:6831512802019000002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铁西支行账号为17×××83的278.1149万元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