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朱桂涛。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滨湖国际城1区2号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