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初18号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创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我院已受理了关于原告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3000万以下,且本案原告在魏都区辖区内,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将矛盾化解在本辖区的基层,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