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1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758054045。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执行人税清志,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1幢B6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431183X。

法定代表人税清志。

被执行人甘敏慧,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税清志、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税清志、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敏慧给付执行款人民币894737.55元,执行费人民币113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7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冻结并扣划了税清志名下的银行存款16051.93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A×××××号车辆,但并未实际查扣到案;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登记信息。

3、于2019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税清志、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敏慧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税清志、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敏慧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书面回告既无异议,也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税清志、浙江瑞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敏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及提出异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4825.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振祥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王来康

书记员吴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