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223号
原告:杭州嗨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西城纪商务中心1幢90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1幢A411室。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永兴商厦1幢303室。
负责人:方国义。
原告杭州嗨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德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嗨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嗨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嗨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嗨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杨雪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