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民初1129号
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黄崖村东疏港隧道两侧。
法定代表人:徐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3号5幢306-5(崇明旅游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慧,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穆维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