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2531号
原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心圩乡老虎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930N。
法定代表人:雷祖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士峰,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巨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铭湖经典******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090018。
法定代表人:罗云芝,董事长。
被告: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广西崇左,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扶绥大道**码524500005594141835。
法定代表人:张自成,校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巨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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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20元,减半收取计5386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玉汝碧
人民陪审员 罗桂凤
人民陪审员 李玉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韦平坤
书 记 员 马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