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东一里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930N。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达伟,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蔚霞,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居委会就业用地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554713483X。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116236.7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521执2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尚希
审 判 员 杨 佳
审 判 员 陈远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黄胜荣